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实施办法

    为把学院建设成为在上海市同类院校中处于先进行列的示范性高职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国际化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1、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的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

2、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有利于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教学管理经验、课程及教材)的引进,促进与国外一流大学的合作办学。

3、学院与国外院校合作举办的各种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必须具有由双方法人签署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协议,合同、协议文本原件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实施合作办学单位和档案室各保留一份 。学院不与中介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代理签署协议。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市教委等审批机关提交上报,在没有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前,均不得以学院的名义进行相关的宣传或招生,如有违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处理相关责任人。

5、收到上级教育审批机关的批件后,可通知国外(境外)合作单位,并开始实施合作。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简章与广告,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6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是中外合作办学主要依据。借鉴外方在学科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增强学院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7、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不包括以校际交流形式与国外教育机构联合培养的高职生、本科生和学生在校期间的出国交流和培训。

8、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9、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录取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纳入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10、严格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的规定,不举办外国大学预科班和纯外语培训;不允许外国大学参与学院的教学活动;不签订与国外大学相互承认学分协议,不签订学生转到国外大学继续学习课程班的协议,不签订在完成学业后在境外获得国外大学的学位证书的协议。

11、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2、涉及国内、国外“双校园”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招聘的外籍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对引进的外国教育机构的课程进行认真评估;引进的外方课程,应当占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籍教师担负的教学时数,应当占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13、与台港澳地区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参照本办法执行。